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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5-00060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5〕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5号

当事人: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李存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6AY301R

经营者:李存明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阳光商贸城106#

2025年3月21日15时43分至16时21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王琳(30565621028)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阳光商贸城106#门头显示为“宠儿饰品”的现场负责人刘晓红出示执法证件及《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后,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其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在检查至该场所东南方向的货架时,发现该货架上摆放售卖涉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中“哪吒”等动漫形象的商品,该系列商品无商标、无防伪激光码、无版权信息。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刘晓红提供该系列商品的授权文件,现场负责人刘晓红表示没有授权文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哪吒挂件(萌萌乐)”“哪吒毛绒挂件”2类共计36件涉及“哪吒”等动漫形象的商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见物品清单),并依法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取证。截止16时21分现场检查结束,现场负责人刘晓红全程见证。

2025年3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6日,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负责人李存明到本机关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36件涉及“哪吒”等动漫形象商品以及该系列商品存放时间较短,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5年4月2日,本机关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将先行登记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2025年4月2日,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将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销售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系列中“哪吒”等36件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予以扣押。

2025年4月15日,本机关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样,并以《关于协助鉴定的函》就该批涉案商品是否系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正版商品,请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予以鉴定。

2025年4月27日,北京市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出具当事人不具备《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作品及其相关联的美术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的《版权说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5〕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5〕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执法检查视频2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阳光商贸城106#宠儿饰品一店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东南方向的货架上摆放有摆放售卖涉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中“哪吒”等动漫形象的商品,该系列商品无商标、无防伪激光码、无版权信息,且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刘晓红无法出示该系列商品的授权文件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的事实。与证据2、3、4相互印证。

2.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营业执照》、李存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李存明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与证据1、4相互印证。

3.当事人提供的《十界一品发货单》1份,证明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共进货涉及“哪吒”等动漫形象商品数量36件,进货金额(违法经营额)为192元的事实。与证据1、4相互印证。

4.对中卫市宠儿饰品一店负责人李存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发行36件涉及“哪吒”等动漫形象商品,且该系列商品存放时间较短,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与证据1、2、3相互印证。

5.北京市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不具备《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作品及其相关联的美术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与证据3、4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7“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涉案商品数量较少,上架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为192元,违法经营额较小,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权产品36件。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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