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黄河金岸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7号当事人:宁夏黄河金岸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00554176585A
法定代表人:施洪海
住所:中卫市中央西大道职业中学西侧
2025年4月26日20时40分至2025年4月26日21时41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刘炳钊(30565621025)、魏华(30565621026)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西大道职业中学西侧,门头显示为"宁夏黄河金岸大酒店"的现场负责人詹永静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查,该酒店大厅东边书架摆放有出版物书籍,经核查该书架上摆放的漫画书《火影忍者》、《浪客行》等无版权页,书无标识码,该场所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批出版物漫画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共计36本(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整个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詹永静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整个执法检查于2025年4月26日21时41分结束。
2025年4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宁夏黄河金岸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储存非法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4月30日,本机关向中卫市新闻出版局发函,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随函邮寄的出版物是否系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
2025年5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向中卫市新闻出版局回复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本机关送鉴《浪客行》《哆啦A梦》《火影忍者》3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5月20日,宁夏黄河金岸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静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洪海书面委托接受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36册出版物为其董事长儿子上中学时所购买,放在前台书架上供住宿客人阅读,并不进行售卖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一)-(三)、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宁夏黄河金岸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内书架上摆放有36册疑似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2、3、5相互印证。
2.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三)。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1、5相互印证。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书面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证明施洪海为宁夏黄河金岸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受施洪海书面委托办理与此案相关手续。与证据1、5相互印证。
4.2025年5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本机关抽样送鉴的3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根据鉴定书结果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可认定涉案35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与证据1、5相互印证。
5.2025年5月20日,对宁夏黄河金岸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静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洪海书面委托接受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36册出版物为其董事长儿子上中学时所购买,放在前台书架上供住宿客人阅读,并不进行售卖的事实。与证据1、2、3、4、5相互印证。
6.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在当当网上查找到《浪客行》系列漫画27册共658.92元的截图。与证据5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故以“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方式计算,其中《哆啦A梦》系列封底显示单本码洋为20元,《火影忍者》系列封底显示单本码洋为20元,《浪客行》系列封底无标识码洋,执法人员在当当网查找到《浪客行》系列漫画27册共658.92元,单册为24.40元,该批36册出版物的总码洋为20*21+20*9+24.4*6=722.4元,按总码洋的7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可计算出违法经营额共计505.68元。因当事人对该批出版物只储存不出售故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对社会危害较小,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89,“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非法出版物36册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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