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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5-00069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5〕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5月23日
标  题:
关于对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6号

当  事  人: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LFMR1F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工业园区004号003号营业房

负  责  人:覃爽

住     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温塘镇温塘居委会石家湾组

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4月26日予以立案。

2025年4月21日我局接到中卫市便民服务平台(12345)举报投诉转办单。来电人反映:报了中卫市工业园区004号宁夏自由行旅行社的旅行团,共五天四夜,包含的五湖穿越项目,其中乌兰湖和骆驼湖未开放,现旅行社表示需要临时更改行程,诉求:要求旅行社给予明确答复是否需要更改行程。随即,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通过电话跟举报人姚金玉电话沟通,电话中游客姚金玉告知执法人员,已同意更改行程。

2025年4月22日16时45分至17时37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通过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查询到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工业园区004号003号营业房。执法人员根据该地址并未找到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随后与该旅行社法人覃爽电话沟通后得知,该旅行社再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北路东侧东方花园B#楼112、212号营业房办公。随后,执法人员到该地址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礼德提供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董盖(30565621015)再次通过电话联系举报人姚金玉,该游客情绪较为激动,但由于当时人还在宁夏还要继续走行程,表示等到行程结束返回江苏后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视频,先后对游客姚金玉、崔红蕾依法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姚金玉、崔红蕾均表示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旅游产品与招徕时宣传内容不一致。被询问人姚金玉提供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给予她的《遇见腾格里高品质纯玩5天4晚》旅游产品笔记,该产品显示行程第四天为:“塞北江南五湖穿越-怀远市场-银川”,4月30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视频,对游客崔红蕾依法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崔红蕾提供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给予她的《遇见腾格里高品质纯玩5天4晚》旅游产品笔记,该产品显示行程第四天为:“塞北江南五湖穿越-怀远市场-银川”,同时表示本次旅行选择该旅游产品的主要原因是五湖穿越的景色。2025年4月26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爽依法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被询问人覃爽提供了当事人与游客姚青青、姚金玉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GN2024200811309)和与崔红蕾的《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ECNX200416DW3BDW),两份合同中行程第四天均显示为:“五湖穿越之乌兰湖”,同时提供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遇见腾格里高品质纯玩5天4晚》旅游产品笔记,该笔记与旅游者姚金玉、崔红蕾提供的一致。

2025年5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负责人代亚、胡加振依法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代亚陈述:“将五湖穿越改为沙湖后与游客姚青青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承认五湖穿越之乌兰湖只能远观,并且4月19日公司法人覃爽就通知于她”,被询问人胡加振陈述:为了注明游客自愿五湖穿越改为沙湖,其找游客姚青青签订了第二份旅游合同,并详细描述了整个签订过程”。

2025年5月7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爽依法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被询问人覃爽承认了提供于游客的旅游产品与公司对外给游客招徕时宣传内容不一致的事实,提供了公司《工作证明》二份和合同编号:GN2024200811309和ECNX200416DW3BDW的旅游团《关于团款支出-收入阐述说明合计8页》,该清单显示当事人利润为亏损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对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张礼德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签字确认的事实。与证据5、6、9相互印证。

2.对姚金玉所作《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打印件、《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编号GN2024200811309)各一份。确认了姚金玉的身份;确认了其与姐姐姚青青于2025年4月20日报名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纯玩高品质5天4晚【遇见腾格里】”的行程;确认了合同编号GN2024200811309的旅游合同系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其姐姐姚青青签订的事实,确认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游客提供实际旅游产品内容的事实。与证据4、5、6、8、9、10、12相互印证。

3.2025年4月25日,对崔红蕾所作第1次《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打印件、《境内旅游合同》(编号ECNX250416DW3BDW)各一份。确认了崔红蕾的身份;确认了合同编号ECNX250416DW3BDW的旅游合同系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事实,确认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游客提供实际旅游产品内容的事实。与证据4、5、6、8、9、12相互印证。

4.覃爽提供的《遇见腾格里高品质纯玩5天4晚》电子行程笔记截图一份。确认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外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游客的事实。与证据2、3、6、8、9相互印证。

5.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确认了当事人的企业主体和旅行社业务资质;确认了覃爽为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与证据1、6、9相互印证。

6.对覃爽所作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认了覃爽的身份;确认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旅游产品笔记《遇见腾格里高品质纯玩5天4晚》对外宣传旅游产品并招徕游客的事实,确认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编号GN2024200811309)和《境内旅游合同》(编号ECNX250416DW3BDW)系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事实。与证据1、2、3、4、5、8、9、10、12相互印证。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时终止并给予纠正。与证据1、6、9相互印证。

8.对代亚、胡加振分别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认了代亚、胡加振现任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管家,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接待旅游者时提供的旅游产品与宣传的旅游产品内容不一致的事实,确认了因旅游产品不一致导致更换部分旅游行程并与旅游者补签旅游合同的事实。与证据2、3、4、5、6、9、10、12相互印证。

9.对覃爽所作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确认了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外招徕游客宣传旅游产品信息与提供于游客实际旅游产品内容不一致的事实。与证据2、3、4、5、6、7、8、10、11、12相互印证。

10.《工作证明》二份,确认了代亚、胡加振系宁夏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管家的事实。与证据2、3、4、5、6、7、8、9相互印证。

11.《关于团款支出-收入阐述说明合计8页》一份,确认了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与证据1、5、10相互印证。

12.调查询问照片(共5张)和视频(共23段):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旅游活动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与证据1、2、3、4、5、6、7、8、9、10、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当事人2025年4月20日组织的《遇见腾格里高品质纯玩5天4晚》的行程中,未如实将“五湖穿越”中乌兰湖不开放等情况准确告知游客,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应给予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61“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见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圆(¥8000.00元)整;对直接责任人员覃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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