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督察检查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20/2025-00072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5〕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7月07日
标  题:
关于对万慧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万慧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9号

当事人:万慧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640321********0725

住   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七小家属楼

2025年6月3日15时50分至2025年6月3日16时23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魏华(30565621026)、王琳(30565621028)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公园南门对面,摊位牌子显示为“车载U盘”的现场负责人万慧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摊位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摊位正在营业,经查,该摊位摊主万慧无营业执照,经现场初步询问万慧,其表示售卖的车载U盘是系从购物网站购买,U盘内容为视频和音乐,内容有无授权其不清楚,现场无法提供著作权人授权相关手续。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万慧经营摊位的9个U盘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万慧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整个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万慧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5年6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万慧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万慧作第一次调查询问,万慧在笔录中承认其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万慧作第二次调查询问,万慧在笔录中继续承认其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并对其复制、发行权利人作品的行为细节及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描述。

2025年6月11日,因结合现有证据,现场查获的9件物品(U盘)中,其中2件系非售卖品,与本案无关,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当先行登记的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2件U盘,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2025年6月12日,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将先行登记的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卫)文综扣物字〔2025〕9号《扣押物品清单》)。保存地点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414室,扣押期限为30日(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

2025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万慧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文综改字〔2025〕15号),责令其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5〕9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车载U盘”摊位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无营业执照,当事人万慧通过其所驾驶的车牌号显示为“宁ECQ234”的车辆作为“移动摊位”并在路边放置方形“车载U盘”的招牌的形式对“U盘”进行售卖,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对涉案9件外包装显示为“移动存储U盘”品牌为“罗捷”的U盘采取的措施的事实。与证据2、3相印证。

2.当事人万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与证据1、3相印证。

3.2025年6月4日,对当事人万慧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6月3日15时50分至16时23分对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公园南门口马路对面车牌号显示为“宁ECQ234”车辆设置的移动“车载U盘”摊位检查时,该摊位正在营业;执法现场发现9件U盘,其中7件系当事人万慧从网上购买用来售卖,剩余2件中其中1件系当事人自用,另外1件系顾客购买U盘时为了折价抵给当事人的旧U盘,不售卖;当事人分两次从网上购入U盘共计25件(分内存为32G和8G的2种),购货金额为264.5元,共销售18件;当事人购入的25件U盘均为无存储内容的空U盘,现U盘中的音乐、视频内容系其开通音乐平台会员下载复制到里面;当事人从音乐平台下载复制音乐、视频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事实。与证据1、2、4、5、6相印证。

4.2025年6月4日,当事人万慧提供的车载U盘销售收入截图1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收入共15笔,销售收入共计1166元的事实。与证据1、3、6相印证。

5.2025年6月4日,当事人万慧提供的U盘购买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月27日、2025年5月2日,分两次从店名显示为“罗捷旗舰店”的网店购买U盘(与现场发现的U盘外包装名称一致),共计购买数量为25件(其中内存为32G的每件单价为14.9元,共购入10件,内存为8G的每件单价为7.7元,共购入15件),实付款金额为264.5元的事实。与证据1、3、6相印证。

6.2025年6月9日,对当事人万慧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U盘系其从淘宝上进的货,共进货2次,共进货25件,进货金额为264.5元;共计销售18件,共15笔收入共收入1166元(其中销售金额为120元的共3笔,系顾客一次够买2件U盘的价格);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的9件U盘中有2件用途系当事人自用,不售卖;售卖U盘中的内容系当事人开通ID为“2192002530”的“酷狗音乐”账号下载复制到U盘中的,现留存下载记录为79条;当事人从音乐平台下载复制音乐、视频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事实。与证据1、2、3、4、5、7相印证。

7.2025年6月9日,当事人万慧提供的其酷狗会员账号及部分下载历史漫游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酷狗ID为“2192002530”,“下载历史漫游”界面显示现下载记录为79条的事实。与证据1、3、6相印证。

8.2025年6月9日,当事人万慧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现场查获的9件U盘中,除去2件非售卖U盘,剩余7件售卖U盘中进货单价为14.9元、存储内存为32G的U盘3件,进货单价为7.7元存储内存为8G的U盘4件,结合证据1、3、4、5、6可计算得出该批U盘违法经营额为1241.5元,违法所得为1166元的事实。与证据1、3、4、5、6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41.5元,涉案U盘为7件,数量较少,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见《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7“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4日,该案依法调查终结。本机关于次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66元;

3.没收“移动存储U盘”7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