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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640501020/2025-00078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5〕1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宁县学海书店(白佳丽)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宁县学海书店(白佳丽)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6号

当事人:中宁县学海书店(白佳丽)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21MA76561K9M

经营者:白佳丽

经营场所:中卫市中宁县新南街

2025年7月31日14时28至 2025年7月31日15时18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刘晓燕(30565621024)、潘志健(30565621013)、孙耀飞(30565621023)、刘炳钊(30565621025)和中卫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张希玲对位于中卫市中宁县新南街门头显示为“学海书店”的现场负责人白佳丽及现场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且在确认不需要执法人员回避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西北侧货架上摆放的《三国演义》(上下册)、《红岩》等29本出版物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三国演义》(上下册)内页防伪条,发现该批出版物防伪条无金属光泽且防伪条与内页直接印为一体。执法人员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批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现场做《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白佳丽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5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对中宁县学海书店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白佳丽做调查询问,在笔录中白佳丽对涉案出版物的进销货情况进行了描述,并提供该批出版物相应的销货清单照片及进货商资质。

2025年8月1日,本机关向该批出版物涉及的南方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致函,请两家出版社对随函邮寄的图书是否为侵权盗版图书进行鉴定。2025年8月6日南方出版社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送达《关于协助核查我社合法出版物的复函》,鉴定结果显示抽样送鉴定的样书中部分为非法出版物、2025年8月4日中国青年出版总社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送达《关于鉴别出版物的函告》,鉴定结果显示抽样送鉴定的样书均为非法出版物,本机关分别于2025年8月7日、8月12日收到以上两家出版社邮寄的纸质文件。

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经鉴定为正版的出版物的采取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退还当事人。

2025年8月14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文综罚告字〔2025〕16号,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检字〔2025〕1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卫)文综扣字〔2025〕1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对中宁县学海书店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场所正在营业中,货架上摆放销售《三国演义》(上下册)、《红楼梦》(上下册)、《红岩》等29册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4相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白佳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并具备图书零售资质,白佳丽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的事实。与证据1、4相印证。

3.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对白佳丽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7月31日14时28分至15时18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疑似非法出版物;该批出版物(4类)系其从西安童轩进货,共进货34册,其中《红楼梦》进货6册(3套)、进货单价为23元/套,《红岩》进货12册、进货单价为8元/册,《三国演义》上下册(带配套册)进货10册(5套)、进货单价为18元/套,《三国演义》上下册(不带配套册)进货6册(3套)、进货单价为18元/套;该批出版物共售出5册(《红楼梦》4册、《红岩》1册),其中《红楼梦》售出4册(2套),售价为43元/套,《红岩》售出1册,售价为21元/册的事实。与证据1、2、4、5相印证。

4.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核查我社合法出版物的复函》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出具的《关于鉴别出版物的函告》各1份。证明抽样送鉴定的《三国演义》上下册(带配套册)、《红楼梦》为该社正规出版物,《三国演义》上下册(不带配套册)及《红岩》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1、5相印证。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商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进货清单1份(共3张)。证明该批涉案出版物系当事人从陕西童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具备图书批发、零售资质,清单显示该批出版物进货数量、进价、售价与白佳丽笔录所述一致,同时结合两家出版社关于送鉴出版物的复函及白佳丽笔录中关于该批出版物的进货数量、进货单价、售货数量、售货单价的陈述,可计算得出该批出版物中有关非法出版物(《三国演义》上下册(不带配套册)、《红岩》)的违法经营额为163元,违法所得为21元。与证据1、3、4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 157“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63元,经鉴定后涉案非法出版物共计18册,共售出1册,违法所得为21元,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涉案物品数量均较小,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17件;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21.00);

(4)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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