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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6-00043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6〕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5月26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源泓商行(杨凤娥)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源泓商行(杨凤娥)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6〕3号

当事人:中卫市源泓商行(杨凤娥)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0MAEFAY5F8E

经营者:杨凤娥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紫云新都时尚商业广场3#楼*层**号营业房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6年3月18日15时37分至16时07分,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紫云新都时尚商业广场3#楼*层**号营业房,门头显示为"源泓文体百货"的现场负责人丁国平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东南位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27册,经核对该场所《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显示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丁国平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并未办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货架上27册出版物(字帖)采取证据先行记保存措施(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6〕3号),并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丁国平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6年3月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源泓商行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3月19日,丁国平受杨凤娥委托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中卫市源泓商行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的事实,并对出版物的来源、进货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进行了描述。

2026年3月23日,本机关以<关于查询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同日,收到复函《证明》,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6年3月25日,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退还当事人。

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中卫市源泓商行的27册出版物予以扣押(详见(卫)文综扣物字〔2026〕3号《扣押物品清单》)。保存地点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313室,扣押期限为30日(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

2026年3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中卫市源泓商行在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6〕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6〕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6〕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源泓商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出版物27册,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4相互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杨凤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需经批准)等,杨凤娥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的事实。与证据1、3相互印证。

3.2026年3月19日,对丁国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杨凤娥系中卫市源泓商行经营者,与杨凤娥系夫妻关系,其受杨凤娥委托负责配合本机关案件办理有关工作;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8日15时37分至16时07分对中卫市源泓商行执法检查时,其在场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场所东南侧货架上发现有摆放售卖的字帖,核对营业执照后要求丁国平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丁国平表示无法提供;该批字帖系当事人从西安进货其他商品时的附带进货,共进货27册,进货单价为5元/册,无进货清单,实际未售出的事实。与证据1、2、4、相互印证。

4.2026年3月2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1份,证明中卫市源泓商行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与证据1、2、3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因当事人场所出版物摆放售卖时间较短,且出版物数量较少,无违法所得,应同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57、序号183“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7册;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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