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6〕8号当事人: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DA61BJ0A
法定代表人:陈芬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路西侧黄湾新村22#综合楼***、***号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6年4月21日17时38分至18时09分,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5621018)、董盖(3055621015)、王琳(3055621028)、魏华(3055621026)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路西侧黄湾新村,门头显示为“小秦烤饼店”的现场负责人陈芬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查,该场所《营业执照》摆放在显著位置,载明名称为“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等,该场所门口正北处货架上摆放《学之舟中小学知识通》等出版物共计23本,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陈芬是否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该证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接受本机关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现场负责人陈芬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2026年4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4月22日,陈芬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的事实,并对出版物的来源、进货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进行了描述。
2026年4月22日,本机关以〈关于查询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同日,收到复函《证明》,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现已查明:当事人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取得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6〕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6〕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6〕10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出版物23本,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4相互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食品销售等,陈芬系当事人场所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与证据1、3相互印证。
3.2026年4月22日,对陈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芬系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1日17时38分至18时9分对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其在现场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场所北侧货架上发现有摆放售卖的出版物,核对营业执照后要求陈芬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陈芬表示无法提供;该批出版物系该供货商免费提供,共进货30本,售出7本,每本售价为5元,共获利35元(即违法所得为35元)且无法提供进货清单及销售清单的事实。与证据1、2、4相互印证。
4.2026年4月22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1份。证明宁夏数睿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与证据1、2、3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因当事人出版物摆放售卖时间较短,且出版物数量较少,违法所得较小,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57、序号183“违法所得不足1.5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3本;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整(¥35.00)整。
3.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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