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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9-12-19 来源: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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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 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等五大类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范围;

2.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领导重要讲话材料;

3.财政预算、决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4.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5.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行业重点领域工作情况;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载体进行公示;

2.通过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

3.设立政务公告栏;

4.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5.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

第四条  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开程序

1.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办公室审定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审核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主要领导最终签发;

4.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我局应在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征集意见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旅游文化体育广电行业发展及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我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局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审查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查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审查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须经相关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查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政府信息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我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科室、单位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函、纪要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科室、单位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科室、单位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科室重新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政务公开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公开一致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

第三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事先应与有关科室、单位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科室、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科室、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科室、单位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局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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