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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19-00019
文  号:
卫民发〔2019〕2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3月11日
标  题:
中卫市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工作推进实施方案

中卫市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工作推进实施方案

卫民发〔2019〕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主席咸辉同志2019年1月28日在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关于海原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结合《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宁民发〔2018〕 45号)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兜底脱贫重要作用,攻克我市海原县及沙坡头区兴仁镇、香山乡、永康镇、迎水桥镇、常乐镇部分贫困村和中宁县喊叫水乡、徐套乡、太阳梁乡等深度贫困地区最后堡垒,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现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关于我市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批示,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卫民发〔2018〕116号)《中卫市民政系统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卫民发〔2019〕19号)通知精神,聚焦我市海原县及中宁县、沙坡头区涉及的部分深度贫困村,充分发挥民政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社会兜底保障、困难残疾人救助等工作力度,夯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基础,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确保我市深度贫困地区群众与全市人民同步全面进入小康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

1.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充分发挥县(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认定保障对象时,既考虑困难群众个人情况,也要分析判断家庭困难状况,提高户均保障人数和补助水平。对于家庭成员中大多数符合低保条件或家中主要劳动力缺失的生活困难家庭,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对于家中无存款或无有效资产,因重残、重病或其它非主观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明显大于收入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按审核审批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核对机制,实现多部门信息对接。严格落实“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两榜公示、动态管理、社会发放”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资金管理规范、政策执行有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2.加强低保规范管理。针对农村低保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力度,强化政策培训,提升基层经办人员规范化服务水平。开展县(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查治问题、规范流程、正风肃纪,推动农村低保政策有效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3.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各县(区)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协同配合,联合开展民政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低保、特困、高龄、孤儿四类对象)与建档立卡户中未脱贫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各县(区)扶贫办要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等对象,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及时实施精准帮扶,做到“应扶尽扶”。县(区)民政局要按照“应保尽保”要求,根据自治区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及时提高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将新标准下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定期开展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及其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按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同时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中因大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单老双老户特殊贫困群众和未成年人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要优先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海原县2019年要全部脱贫摘帽,根据“海原县脱贫摘帽誓师大会”精神,海原县民政社保兜底工作要争取在6月底前完成;中宁县、沙坡头区民政社保兜底工作必须在第三季度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各县(区)扶贫办

4.落实重点保障。各县(区)民政局要对建档立卡户中的救助对象进一步摸清情况,将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按照低保分类施保,列为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对象。对于农村低保A类和B类对象的家庭,要全面按户施保,对于C类对象的家庭,除了特殊情况和单人户,每户至少要保2人以上,坚决杜绝撒胡椒面,尽量减少1户保1人的现象。对重点保障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对获得农村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对象,可增发10%的低保金予以重点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5.深化两项制度衔接。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把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把因病、因残等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对于农村低保A类和B类对象,以低保兜底保障为主;对于C类对象,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并帮助其通过发展产业和自主就业,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给予一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各县(区)扶贫办

(二)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

6.适度提高人均救助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卫市临时救助办法》,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脱贫再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水平,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区)平均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先行救助”,针对此类特殊贫困人口的突发、急难事件,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补齐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7.健全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依托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工作者、社区网格员和志愿者作用,及时发现、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特别是对脱贫再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及时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三)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

8.提高特困供养水平。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工作人员与失能、半失能和完全自理特困人员1:3、1:6和1:10的标准配备工作力量。切实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基本满足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的入院需求,并将生活在环境恶劣、不宜居住地区的分散供养对象,及时动员搬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加强敬老院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解决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护理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社会福利院

9.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建立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评估工作,对于自治区下发的照料护理经费,优先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做到应养尽养。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社会福利院

10.拓展服务领域。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增强贫困地区供养服务机构的区域辐射功能,通过签订代养协议,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社会福利院

(四)落实残疾人保障政策

11.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到国家惠残政策。县(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标准,扩大有护理需求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12.加强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中16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和日常照料。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有长期照料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可利用农村养老机构、福利设施等,为其提供集中养护或日间照料照护等服务,帮助其提高生活质量,释放家庭劳动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社会福利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攻坚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民政兜底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县(区)民政部门严格落实对镇、村的督查巡查制度,强化主体责任。要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严厉打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搞“数字脱贫”及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直接影响兜底脱贫攻坚有关政策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以问责利剑保障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健康开展。市民政局年内将会同市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采取重点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兜底脱贫攻坚动态监管,确保督促检查到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民政惠民政策,挖掘正面典型,宣传民政兜底脱贫攻坚取得的成效,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广泛皆知,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提升民政服务效益和工作水平,主动帮助和引导困难群众申请基本生活等相关救助。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增强脱贫信心,鼓励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中卫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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