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民政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负责报自治区、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拟订殡葬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标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
(十)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有关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制度、政策和行为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二)基层政权建设与区划地名科。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开展和谐社区创建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报自治区、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相关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
(三)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监督县(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障、儿童收养政策、标准。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指导、监督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福利彩票中心。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发展政策和制度,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日常工作。
(四)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指导监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指导低收入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指导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负责低保兜底脱贫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第五条 民政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955—703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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