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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25-00070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2月14日
标  题:
中卫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卫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1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卫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市民政局,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市民政局。

将市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民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控、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推进民政改革。负责统筹职责范围内的人才工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抓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二)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监督县(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障、儿童收养政策、标准。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指导、监督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与区划地名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参与拟订医疗、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政策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

(四)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科。统筹负责老龄、养老各项工作落实。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利民街3号(中卫市司法局四楼)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955—703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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