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
卫民发〔2018〕91号各县(区)民政局、中卫市儿童福利院: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8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孤儿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按照民政厅要求,我市对孤儿养育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机构养育孤儿、父母双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比上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的80%、60%、50%进行进行调整。自2018年1月起,对机构养育孤儿、父母双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700元、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49元、737元、531元,并逐步建立健全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我市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中卫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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