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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18-93517
文  号:
卫民发〔2015〕8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5年07月13日
标  题:
关于筛选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集中入住市儿童福利院供养的通知

关于筛选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集中入住市儿童福利院供养的通知

卫民发〔2015〕88号

各县(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孤儿养育工作,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市儿童福利院拟接收一批散居孤儿入院集中供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孤儿入住儿童福利院条件

1、孤儿本人愿意入住且其监护人同意孤儿入住。

2、必须是各县区已经批准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儿童,主要是以下四类儿童。(1)失去双亲的未成年孤儿;(2)父母一方死亡一方重残,无能力抚养的孤儿;(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改嫁或失踪,确实无人照顾的孤儿;(4)父母双方服刑,无法定监护人的儿童。

二、时间安排

请各县(区)民政局组织人员深入孤儿家庭,认真做好孤儿生活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并于8月15日前上报入住儿童福利院孤儿名单。8月25日前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办理入院手续和转学手续。

三、几点要求

1、孤儿集中供养是解决孤儿生活、学习困难,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各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组织部署,加强与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按时完成筛选入院工作。

2、儿童福利院免费为入住孤儿提供学习、生活条件。各县区不再为入院孤儿发放儿童养育津贴。

3、孤儿入院摸底工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所有孤儿进行排查,确保不漏一名困难孤儿,切实做到全覆盖。

4、孤儿集中供养坚持“一切为了孩子”和“自愿”原则,各县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孤儿监护人的思想工作,确保孤儿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工作有序进行。

联系人:张海静            电话:7037178                



中卫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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