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0〕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社会投资明显扩大、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到2022年,有效满足全区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1.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各市、县(区)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与民政部门编制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原则和标准;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提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规范要求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机制,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广泛开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2020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聚焦高龄、失能等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发展养护型和护理型养老机构。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益属性,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5.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加强健康养老人才培养。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老年护理等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畅通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7.加快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予以资金支持,解决其在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8.扩大养老服务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9.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宁夏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和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我区养老康复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展会,采购、引进国际先进养老康复产品和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10.激发老年用品消费潜能。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服饰等产品和智能养老设备,科学设计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鼓励各大电商、零售企业在重阳节期间开展“孝老爱老”购物活动,通过线上线下联动,集中展示、销售老年用品,激发老年用品消费热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商务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1.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金融产品。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促进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12.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广播电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13.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通互融发展,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巡访留守等困难老年人工作机制,及时有效为其提供关爱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研究建立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运营补贴制度,并落实农村老饭桌运营补助配套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团委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4.持续深化医养结合。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制定医务人员参与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不断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与运行机制。(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创新“互联网+健康养老”模式。将医疗卫生资源和相应服务辐射到社区和养老机构老年人,促进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家庭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全区健康医疗服务信息化资源,建立老年人健康全周期管理体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扩展养老服务内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支持政策
16.落实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自治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应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落实社区养老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价格优惠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7.制定用地优惠政策。做好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联动协调,实现多规合一,强化用地保障。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扶持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中央和自治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完善消防审批手续。农村敬老院及其他通过改建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相关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集中研究处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能分别负责)
19.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共享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对经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20.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统计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做到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民政厅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尽快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力推动责任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问责问效,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严肃追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切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力选树养老服务领域涌现出的各级各类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激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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