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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23-00260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标  题:
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民政厅和中卫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部署要求,建立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确保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精准救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经办服务更便捷,配备民政助理员和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进一步充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还存在困难群众因申请能力不足,未能及时提出救助申请,获得救助帮扶的可及性和时效性有限。建立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重点聚焦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清楚的特殊困难群众,是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效能的重要举措,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明确依申请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和功能定位,增强服务意识,转变被动工作局面,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覆盖率,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切实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社会救助工作由市、县(区)民政局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居)积极配合参与。

(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应积极主动配合乡镇开展工作,承担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及时报告的责任。

(三)公平公正。以保障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为基准,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应调尽调,不符合条件的精准对象要坚决予以清退,接受社会监督。

(四)维护稳定。做好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动态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聚焦重点对象群体。重点关注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清楚的特殊困难群众,包括低保边缘人口、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等低收入人口,尤其是年老、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重大疾病等群众;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易扶贫致贫人口;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等信访渠道反应救助诉求的群众;因疫情灾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对已经救助后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且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困难群众等。

(二)加大走访摸排报告力度。构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网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主动发现网络。充分依托乡镇(街道)、村(居)党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干部、网格员、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基层工作力量,加强日常走访摸底、常态化排查和定期摸排等方式,主动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和急难情形,并第一时间报告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村(居)“即发现即报告”,辖区内未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和急难情形也要对乡镇(街道)执行每周“零报告”。乡镇(街道)对县(区)执行每月一报告,有急难情形随时报告。县(区)应及时组织核查,按办理程序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队伍建设,重点关注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通过线下主动摸排、动态跟踪,线上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主动发现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规范主动发现接办流程。完善主动发现接办流程,做到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精准救助。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和急难情形后,对具备申请能力的,要主动耐心宣讲政策,积极引导其提出救助申请;对申请有困难的,要协助或代为提出申请;对遭遇急难的,可以按照“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再根据困难情形转介实施专项社会救助。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机制,对经政府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积极发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作用,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急难救助个案会商机制,充分依托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救助资源,实施综合救助,帮助急难对象摆脱困境。

(五)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落细。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人社、医保、残联等部门衔接配合,积极开展数据比对,及时比对核实死亡人员、失业保险、失业登记、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相关信息,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市级民政部门原则上每半年比对一次,县(区)民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比对一次,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市、县(区)民政部门反馈的信息数据开展核查核实,杜绝违规享受低保、特困、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待遇的情况,及时反馈复核结果,确保工作实效。

(六)拓宽主动发现渠道。提升主动发现能力,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化建设,加大推广“我的宁夏”APP救助程序的使用,拓展运用微信、手机短信等智能化手段,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尤其是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等渠道反映救助诉求的群众,做好登记、答复、转介等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七)社会救助对象随机抽查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核乡镇(街道)汇总上报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多部门联动比对排查、第三方随机抽查等方法,对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乡镇(街道)对新增救助对象100%入户核查;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救助申请,应100%入户核查,并做好近亲属备案。同时,县(区)民政部门应不定期对乡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健全信访事项处置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切实做到动态监测、快速核实、依规处置。对监测发现转交的社会救助网络舆情,涉及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处上报。加强与信访部门配合协作,及时发现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救助领域的线索和诉求,主动对接当事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快速处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等群众社会救助诉求,做好社会救助政策解释,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动态管理工作抓实落地。村(居)与困难群众面对面,是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县(区)要严格盯紧靠实乡镇、村(居区)责任落实。市、县(区)民政部门将采取明察暗访、不打招呼突击抽查等形式,深入基层督查指导,推动社会救助对象工作全面落实落细。

(二)抓好政策培训宣传。要抓好对乡镇、村(居)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基层干部、经办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社会救助政策,熟悉动态管理的环节和程序。采取印发资料、入户宣讲及网络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主动申请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及时停发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停发低保的同时责令退回非法领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卫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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