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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18-93532
文  号:
卫民发〔2015〕13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5年11月30日
标  题:
关于成立兰州大学中卫高新技术研究院的批复

关于成立兰州大学中卫高新技术研究院的批复

卫民发〔2015〕135号

兰州大学中卫高新技术研究院筹备组:

你们报送的《关于成立兰州大学中卫高新技术研究院的申请》及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我局审核,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同意登记成立。

一、兰州大学中卫高新技术研究院登记成立后,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你院《章程》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你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卫市科技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卫市民政局。你院的政治思想、党建、财务及各项业务工作等要接受中卫市科技局、中卫市民政局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你院要强化党的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自律机制,牢记本院的宗旨,充分发挥兰州大学的科技、教育、人才、品牌优势,推动中卫市“四主一化”产业深入发展,推动兰州大学的技术成果向中卫市相关产业集聚,使产学研更加紧密结合,实现服务创新、开放合作、发展共享。

此复。



中卫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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