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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18-93535
文  号:
卫民发〔2015〕14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标  题:
关于成立中卫市非公有制经济信用管理服务中心的批复

关于成立中卫市非公有制经济信用管理服务中心的批复

卫民发〔2015〕146号

中卫市非公有制经济信用管理服务中心筹备组:

你们报送的《关于成立中卫市非公有制经济信用管理服务中心的申请》及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我局审核,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同意登记成立。

一、中卫市非公有制经济信用管理服务中心登记成立后,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你中心《章程》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你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卫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卫市民政局。你中心的政治思想、党建、财务及各项业务工作等要接受中卫市工商联、中卫市民政局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你中心要强化党的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自律机制,牢记本中心的宗旨,恪守“客观、真实、独立”第三方国际征信准则,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此复。



中卫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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