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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21-00263
文  号:
卫民发〔2021〕2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标  题:
关于同意成立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的批复

关于同意成立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的批复

卫民发〔2021〕21号

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筹备组:

你们报送的《关于成立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我局审核,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同意登记成立。

一、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登记成立后,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你中心《章程》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你中心的政治思想、党建、财务及各项业务工作等要接受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希望你中心牢记服务宗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坚持以“精神科医生、综合医师、护工、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为重要力量,为我市精神障碍患者、残疾弱势人群,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此复。



中卫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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