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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21-00399
文  号:
卫民发〔2021〕3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标  题:
关于同意成立中卫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批复

关于同意成立中卫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批复

卫民发〔2021〕39号

中卫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筹备组:

你们报送的《关于成立中卫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我局审核,你中心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同意登记成立。

一、中卫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登记成立后,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你中心《章程》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你中心的政治思想、党建、财务及各项业务工作等要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三、希望你中心牢记服务宗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坚持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努力为我市社会治理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此复。



中卫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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