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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21-00701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06日
标  题:
关于在全市养老机构开展“敬老文明号” 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养老机构开展“敬老文明号”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社)局、市属各养老机构:

根据《中卫市第四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全市养老机构实际,为扎实推进养老机构第四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通过全市养老机构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扎实推动养老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为老服务水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行业、机构、岗位提高为老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争取各县(区)养老机构至少创建13个“敬老文明号”

二、创建范围  

全市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组织等,创建时间为2021年至2023。  

三、创建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和讲话,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按照《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明确的五项基本条件,积极践行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扎实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区情教育和孝老爱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老年优待、优先、优惠等政策规定,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工作。创新为老服务方式、开展为老服务工作创新、争当岗位能手和服务标兵等活动,开展为老服务公益活动,打造为老服务文明示范单位。

四、工作安排

(一)创建准备(202110月中旬前)。成立全市养老机构"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各县区)民政局负责人、各养老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也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各县区要认真梳理、挖掘典型,养老机构全员参与创建,10月中旬前完成创建实施方案制定印发。

(二)组织实施(202110月下旬-202212月)。各县()民政局、各养老机构按照《中卫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创建活动,各县区民政局及各创建单位及时报送创建活动方案、组织开展活动并及时报送情况、典型创建措施等,深入挖掘开展创建工作有特色有亮点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带动掀起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氛围的高潮。

(三)申报推荐(20231月底-5月)。一是各创建单位对照创建条件和标准组织进行自评,填报“申报表”;二是县(区)民政局就申报推荐程序的规范性、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及推荐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进行审查,考评所属涉老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每个县()确定不少于1家典型养老机构,于2023531日前将“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随电子版报市民政局

(四)推荐评选(20236-7)。各县(区)民政局对所管养老机构创建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特别优秀的,组织推荐上报;市民政局综合各县(区)推荐上报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推荐参加市级"敬老文明名号"评选。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要将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作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树立行业文明形象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进行组织,把创建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相结合,全面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落实为老服务政策,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二)创新方法,注重工作实效。各县(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要围绕老年人需要和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机构养老兜底性、服务性和不可代替性,认真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突出自身特点的创建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标准要求和方法步骤,推动创建活动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广泛动员、全员参与、从细从小、从严从实开展创建,创新性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提高创建活动的参与率和实效性。

(三)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参加创建活动的各养老机构,要公开服务承诺,在显著位置公开设置敬老文明号监督台或公示标牌,公开为老服务优待事项和服务承诺,并按承诺事项,严格兑现承诺。要公开设置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卡,公布投诉电话,随时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四)加强督查,切实规范管理。各县(区)民政局及各养老机构要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积极报送创建情况、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年底报送创建工作总结,扩大敬老文明号的社会影响。



中卫市民政局         

20219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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