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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21-00706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营服务,推进中卫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我们制定了《中卫市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民政局       

20212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运营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运营,推进中卫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民政项目资金、各级政府或村(居)委会、社会力量等筹资建设,县(区)负责,由乡镇(街道)监管、村(居)委会、社区具体负责的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就餐、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基层公益性为老服务活动场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卫市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院及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其他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进行。

农村老饭桌:

新建农村老饭桌每个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改建老饭桌每个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须设置4个以上的床位;新建按照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改建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并统一配套5万元设备,不足部分由县(区)安排解决。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一类:社区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其中老年人用房不低于1040㎡,设置床位不低于30张。

二类:社区人口规模15000-29999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85㎡,其中老年人用房不低于705㎡,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

三类:社区人口规模10000-14999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其中老年人用房不低于487㎡,设置床位不低于10张。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购买)的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给与补助,改扩建的按照每平米2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安排解决。

第四条  农村老饭桌: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相聚交流、临时休息、文化娱乐等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具备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入户服务、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法律维权、精神慰藉等多种功能,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

第五条  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和其他困难群体,重点服务城乡特困人员、低保户、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留守老人等困难老年人,服务双方应签订相应服务协议,明确与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村(居)委会或管理方可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类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第七条  就餐服务优先保障重点对象,本人有就餐意愿并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准同意后可就餐。传染病患者、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者由其监护人将餐食打包外带或由服务人员提供送餐服务。符合条件且有就餐意愿的老人,须由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居)委会研究同意后签订就餐协议。

第八条  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围绕餐饮膳食、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形式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运营主体职责为在老饭桌活动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主动接受老年人的监督。  

第九条  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坚持村(居)主办、政府扶办、社会参与、互助帮办公益主导、专业服务、规范运行、社会参与的原则,力争实现有满足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有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统一标准的标示牌匾、有正常运营的长效机制的目标。

第十条  县(区)民政局要对每个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包括农村互助养老院等配备1-2名公益性岗位,确保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  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行村(居)委会负责制并成立老年协会,由村(居)委会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和老年协会共同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服务主要承担餐饮、娱乐等服务工作,由村(居)委会直接管理运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运营,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符合安全生产、餐饮卫生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安全消防、卫生食品、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经费使用、就餐娱乐、设备管理、人员信息等台账

第十四条  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行公开制度,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三公开,即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制作并悬挂公示栏。对工作人员值班表、每周食谱安排表、就餐人员每周就餐记录、其他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明确费用负担方式,按月向村(居)民及用餐人员公布财务开支、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就餐人员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餐厅须具备病媒生物防制措施,采购人员采购各种食材时,注意把好食材质量关,要确保食材安全、新鲜。

就餐人员一律实行现金缴费制,缴费根据村(居)老年协会对每月伙食标准进行核算后,按月收取。

第十  就餐人员不能私自带外人就餐,有特殊原因需就餐者经管理人员同意后并交纳伙食费方可用餐。

第十条  终止相关服务时,必须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终止服务协议,由管理者据实费用。

第十条  服务对象遇有生病等情况的,医药费用一律自理,住院期间护理工作由其亲属负责。

第十  服务对象在往返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二十  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及食品安全工作由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监管,村(居)委会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由民政项目资金、各级政府、村(居)委会投资建设的,房屋、设施设备等财产及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由乡镇监督登记造册并计入村(居)委会固定资产账目,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新建社区或新建小区,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由开发商根据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并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所有权属开发企业,使用权属村(居)委会,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或合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物权法》资产归属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

第二十二条  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向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捐款捐物,多方筹措运营资金。

第二十三条    捐赠的物资,要及时入账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用于就餐人员日常就餐开支,并按月对物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村(居)委会和老年协会要加强资产管理,不得私自出租、出售、变卖、挪用,服务对象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财物的要照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资金以乡镇(街道)、村(居)自筹为主,县(区)政府予以一定补贴。10人用餐为基点,对运营1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餐点每年每个给予2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当年新建的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餐点给予36万元运营补贴,用于水、电、暖、气以及人员工资等基础运营开支。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的指导,每年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实地暗访等形式,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按照考评细则(附件)考评合格的拨付运营补助资金,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考核不合格的城乡老饭桌,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不予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序运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相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在每年的12月底向市民政局报送运营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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