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卫市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科室):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第一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18〕59号)和《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施总体方案》,我局制定了《中卫市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实施,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施总体方案》《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举办由中卫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主办单位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1次以上,向黄河卫宁段放流经济鱼类804万尾,增殖放流物种放流检验检疫的批次比例≥90%,增殖放流投入产出比≥1:10,黄河鲤等重要经济鱼类放流回捕产量对照增长比率≥10%,群众抽样满意度达到80%,资金使用中不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渔业种群资源加快恢复。
二、放流水域、采购品种、数量和放流时间
(一)放流水域。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所列水域,放流水域为黄河卫宁段干流。
(二)采购品种。综合考虑拟订放流水域及水域资源条件实际,计划招标采购黄河鲤、黄河鲶及鲢(鳙)鱼三个品种。
(三)放流苗种采购数量。共采购黄河鲤、鲢(鳙)鱼及黄河鲶804万尾,具体数量和重量根据NY/T1081、GB11777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折算。其中:黄河鲤680万尾,规格≥7.5厘米/尾,预算资金77万元;鲢(鳙)鱼120万尾,规格≥8cm/尾,且鳙鱼比例应占到鲢鳙鱼总量的30%(含)以上,预算资金6.5万元;黄河鲶4万尾,规格≥9cm/尾,预算资金10万元。
(四)放流时间。根据招标中标单位放流苗种准备情况、天气状况等因素,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放流,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公示。
三、放流资金支出计划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共安排中卫市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100万元。支出计划如下:
1、购买放流苗种。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增殖放流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共采购黄河鲤、鲢(鳙)鱼、黄河鲶鱼804万尾,计划使用项目资金93.5万元。其中:黄河鲤680万尾,预算资金77万元;鲢(鳙)鱼120万尾,预算资金6.5万元;黄河鲶4万尾,预算资金10万元。
2、开展鱼类资源调查。计划使用项目资金6.5万元。主要用于鱼类资源调查、执法监管等支出。
四、放流苗种采购、验收
(一)严格苗种供应单位资质条件审核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发〔2017〕49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农办渔发〔2018〕36号)相关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实行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1、资质条件。投标单位必须是具备水产苗种生产能力的企业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亲本数量与质量。亲本来源于省级及以上水产原种场或良种场,且有良种亲本来源证明及省级水产种质鉴定证明;亲本数量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
3、技术保障。具有水产或相关专业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及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3年以上;苗种生产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以及亲本引进、培育、生产、用药、销售、检疫等健全、完整并有效落实。
4、资质和信誉。通过招标投标承担过市级以上增殖放流水产苗种繁育生产供应,且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问题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农办渔发〔2018〕36号)中规定违法违规情形。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严格放流苗种质量检验
严格落实放流苗种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应向采购方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项目的药残检验报告,且放流苗种用药等养殖生产记录完善、真实,确保放流苗种健康、无疫病、无药残。
(三)严格对中标供苗单位苗种现场装车数量验收
邀请公证方与采购方、供苗方等共同在放流苗种装车现场,严格做好放流苗种抽样计重计数等验收工作,并由公证方全程对抽样、计重、计数、运输及放流等过程进行拍摄留证。
五、组织机构
成立中卫市2019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景兆珍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谭政华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禹淑贤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组长
成 员:杜学明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庆国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尹元成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孙守华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科科长
张 府 中卫市畜牧水产中心主任
张志强 沙坡头区畜牧水产中心主任
张永科 中宁县畜牧水产中心主任
汪宏伟 中卫市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
舒建英 中卫市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
赵常山 沙坡头区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审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方案;安排落实放流苗种招标采购工作;安排、部署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协调、解决放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放流后执法监管及放流水域鱼类资源调查、放流效果评估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验收组、技术指导和后勤组、放流水域执法管理组。
(一)监督验收组
组 长:沈 涛 市畜牧水产中心高级水产工程师
成 员:郭兴忠 中宁县畜牧水产中心高级水产工程师
张志军 沙坡头区畜牧水产中心水产工程师
郭婷萍 沙坡头区畜牧水产中心水产技术人员
许熙龙 市畜牧水产中心工作人员
公证人员(2名)
主要职责:对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苗种数量、质量,以及苗种放流等进行全程监督验收。
(二)技术指导和后勤组
组 长:舒建英 市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高级水产工程师
成 员:赵常山 沙坡头区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
何 奎 中宁县畜牧水产中心高级水产工程师
宋 军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项目科财务人员
李艳红 市畜牧水产中心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技术指导;负责放流活动现场布置、物资准备等工作;联系协调并落实有关单位进行放流水域鱼类资源调查、放流后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放流水域执法管理组
组 长:汪宏伟 市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
成 员:赵常山 沙坡头区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
沈 涛 市畜牧水产中心渔政执法人员
张志军 沙坡头区畜牧水产中心渔政执法人员
郭兴忠 中宁县畜牧水产中心渔政执法人员
何 奎 中宁县畜牧水产中心渔政执法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放流后水域渔业资源执法宣传监管;查处在放流水域非法捕捞行为。
六、进度计划
4月底前,制定放流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完成放流方案评审修改工作。
5月中旬前,制定招标方案,完成放流苗种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6月底前,完成放流苗种招标工作;
7月中旬前,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完成对中标供苗单位生产条件、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落实等的现场核查工作;
7月底前,完成放流苗种采购放流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施总体方案》和《2019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成立中卫市2019年渔业资源放流领导小组,细化制订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放流水域、放流数量、苗种招标采购及验收要求等任务内容,确保项目有序有效落实和实施成效。
(二)严把放流苗种关。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重点对放流水域、苗种供应单位、放流苗种质量和数量、放流方式方法等关键环节,严格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同时,严格落实放流方案专家评审制度、苗种供应单位招标制度、放流信息公示制度、苗种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苗种采购装车现场和放流现场全程公证公示制度、项目督察制度。一是严把种质关。用于放流鱼苗的亲体、苗种必须是本地种,且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亲本种质鉴定意见书。二是严把质量关。用于增殖放流的苗种必须健康,且需在投标单位投标前、中标后分别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每个招标品种的疫病检测合格报告、药残检验合格报告。三是严把数量关。放流苗种必须充足。由项目监督验收组对放流苗种的品种、数量、规格从装车拉运到放流现场进行全程监督验收,严格做好放流苗种的规格测定、数量计量等工作,并填写《增殖放流苗种数量登记表》,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强化宣传教育。把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界珍爱水生动物、保护黄河渔业资源的主动性、自觉性作为抓好黄河渔业资源管护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电视、报纸,以及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张贴休渔通告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水生动物保护宣传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公示,特别要广泛开展查处的一些酷渔滥捕典型违法案例宣传,采取正反两方面警示教育,提高渔业资源管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震慑力,树立法律法规威严。
(四)严格资金管理。严格落实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管理规定,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行为。同时,严格按照项目下达的任务要求,对放流苗种严格执行公示制、招标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杜绝项目之外的其他开支。
(五)狠抓执法监管。扎实开展黄河卫宁段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法监管、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三无”船只清理、电毒炸违法捕捞行为专项整治等常态化执法工作,狠抓放流后执法管理,确保放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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