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为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农业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将相关执法情况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主体名称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卫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中卫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中卫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卫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中卫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展执法检查)
(二)执法区域
中卫市行政区域内
(三)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街252号
联系电话:0955-7065922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单位 | 执法证号 | 执法岗位 |
1 | 王 雪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03 | 农业综合执法 |
2 | 郭世丰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04 | 农业综合执法 |
3 | 朱 彪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05 | 农业综合执法 |
4 | 祁亚淑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06 | 农业综合执法 |
5 | 狄红艳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07 | 农业综合执法 |
6 | 景志平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08 | 农业综合执法 |
7 | 侯丽鹏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09 | 农业综合执法 |
8 | 刘 莎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34 | 农业综合执法 |
9 | 任 勤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35 | 农业综合执法 |
10 | 梁俸杰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36 | 农业综合执法 |
11 | 饶丽仙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39 | 农业综合执法 |
12 | 段继凤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42 | 农业综合执法 |
13 | 杨国莹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47 | 农业综合执法 |
14 | 刘丽敏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48 | 农业综合执法 |
15 | 宋 军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49 | 农业综合执法 |
16 | 杨思瑞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51 | 农业综合执法 |
17 | 蒋卓文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52 | 农业综合执法 |
18 | 殷 宁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53 | 农业综合执法 |
19 | 马 荣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54 | 农业综合执法 |
20 | 田小霞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55 | 农业综合执法 |
21 | 余文华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56 | 农业综合执法 |
22 | 韦海晶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57 | 农业综合执法 |
23 | 张 瑞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59 | 农业综合执法 |
24 | 李彦萍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0 | 农业综合执法 |
25 | 黄文军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1 | 农业综合执法 |
26 | 王 楠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2 | 农业综合执法 |
27 | 王 舸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3 | 农业综合执法 |
28 | 王彩蓉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4 | 农业综合执法 |
29 | 刘晓宁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5 | 农业综合执法 |
30 | 邵雨薇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6 | 农业综合执法 |
31 | 杜艳茹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7 | 农业综合执法 |
32 | 陈 静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8 | 农业综合执法 |
33 | 郑建才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69 | 农业综合执法 |
34 | 程根平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0 | 农业综合执法 |
35 | 陈苏徽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1 | 农业综合执法 |
36 | 姜 涛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2 | 农业综合执法 |
37 | 王艳娟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3 | 农业综合执法 |
38 | 刘 辉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4 | 农业综合执法 |
39 | 王 謇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5 | 农业综合执法 |
40 | 万 荣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6 | 农业综合执法 |
41 | 马 戎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7 | 农业综合执法 |
42 | 马 庆 |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 30565619078 | 农业综合执法 |
三、行政执法职权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等农业领域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创建标准DB64/T1928-2023》《关于强化绿色食品认证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检查程序
制定计划: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对存在风险的重点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时间。
检查准备: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明确执法场所及2名以上执法人员,携带检查文书、执法记录仪、检测设备等。
现场检查:到达检查现场后,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内容,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检查记录单》签字,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抽样检测、调取资料。
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发现轻微问题的,责令现场或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所在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记录归档:全程音像记录检查过程,整理检查资料归档。
(二)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站、中卫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指南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向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受理并审查资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符合受理条件,发受理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委托专家小组实地核查,提出意见,重要事项集体讨论。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理由,退回资料。准予许可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许可决定、证件(或批文)。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陈述申辩与听证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四)投诉举报与监督
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认为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可通过本局投诉举报电话(0955-7065898)、电子邮箱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举报,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七、公示说明
本公示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本局职责调整动态更新;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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