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农发〔2021〕 51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双随机办发〔2021〕2号),现就做好2021年农业农村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原则,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全市农业农村监管领域,加快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全面提升农业监管领域的治理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农村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农业农村领域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切实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运用到日常监管工作中。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统一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数办发〔2020〕4号)工作要求,统一使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建设的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自治区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做好与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持续共享互用。
(二)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部门权责清单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方式等,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依据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本部门2021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含本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参与的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平衡规划好抽查时间,避免比例过高、频次过密和抽查时间集中而造成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各项抽查检查任务应在10月15日之前完成。
(三)持续健全完善随机抽查“两库”。按照宁政规发〔2019〕5号和卫双随机办法〔2021〕2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继续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并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归集到自治区平台。
(四)严格实施抽查检查。在抽查检查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便于抽查检查事项的可操作性和抽查检查结果的认定。要依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查检查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流程和要求,有序推进本部门内双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确保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抽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单位要在抽查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100%记于企业名下,通过自治区平台进行公示,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联合奖惩对象认定制度,将抽查检查结果纳入抽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局属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责任。种植业科整合农技中心执法力量做好农药、种子、化肥、农机等监督管理工作;畜牧水产科整合动物疾控中心、畜牧水产中心执法力量做好动物疫病、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科整合农检中心执法力量,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局属相关单位根据《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本领域内的“两库”,完善市场主体信息表(附件4)和执法人员信息表(附件5),并与5月11日前报送至市场监管科。
(三)做好协同配合。积极落实农业农村厅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执法联动,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四)营造良好环境。强化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让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知晓了解监管领域监管方式的转变,为推进农业监管方式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农业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农业监管领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管的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局属相关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反馈至市场监管科。
附件:1.中卫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
4.市场主体信息表
5.执法人员信息表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责任科室 | 配合单位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种植业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 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抽样、检验,查看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标签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 | 重点事项检查 |
2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第二款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畜牧水产科 |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 | 1.检查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文批号; 2.检查兽药生产企业设施人员条件; 3.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4.开展兽药打假,规范兽药市场。 5.检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情况。 6.检查兽药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7.检查兽药使用单位是否是否未建立完善用药记录。 | 重点事项检查 |
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 畜牧水产科 | 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 |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2.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3.是否按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等。 | 一般事项检查 |
4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 第二条第二款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种植业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
| 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 1.检查农药质量是否合格; 2.农药标签是否规范; 3.是否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等。 | 重点事项检查 |
5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畜牧水产科 | 1.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2.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从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抽样检验 | 1.奶畜养殖场是否建立养殖档案; 2.奶畜养殖场是否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3.奶畜养殖者是否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4. 生鲜乳收购站是否获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5.生鲜乳收购站是否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6.收购生鲜乳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 重点事项检查 |
6 | 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畜牧水产科 | 1.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畜禽养殖场是否建立养殖档案; 3.是否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重点事项检查 |
7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种植业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
| 从事农机维修和使用操作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 | 1.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2.是否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 重点事项检查 |
8 | 对动物防疫工作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产品出县(市、市辖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畜牧水产科 |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初加工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重点事项检查 |
9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市场监管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 1.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合格; 3.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行情况。 | 重点事项检查 |
10 | 对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 畜牧水产科 |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从事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的单位(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 | 1.是否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开展屠宰活动; 3.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4.是否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 重点事项检查 |
11 |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种植业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 | 1.是否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是否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 | 重点事项检查 |
12 | 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第三款 自治区应当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鼓励生产无公害水产品。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和含有毒有害的饵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并加强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渔用饲料等的监督检查。 | 畜牧水产科 | 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 | 1.渔业水域环境是否符合标准; 2.是否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 3.是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4.水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 重点事项检查 |
13 | 对生产经营活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科 |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 | 1.地理标志农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 2.是否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3.绿色食品生产管理是否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4.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一般事项检查 |
14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畜牧水产科 |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动物诊疗机构(市场主体)和个人 | 实地检查 | 1.是否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是否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 3.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4.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一般事项检查 |
15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种植业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
|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实地检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 一般 事项检查 |
16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2次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畜牧水产科 | 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 实地检查 | 1.是否取得特许捕捉证; 2.是否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 3.是否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4.是否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 | 一般事项检查 |
附件2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021年)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责任科室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对农药、肥料、种子监督检查 | 30% | 农药、肥料、种子、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不定向 | 种植业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 | 5月底 | 属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完成。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30% | 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等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5月底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3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10月底 | |||
2 | 对畜禽养殖场监管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10% | 从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单位和个人等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6月底 | |
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查 | 10% |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等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7月底 | |||
对动物防疫工作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产品出县(市、市辖区)的监督检查 | 10%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初加工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等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7月底 | |||
对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10% | 从事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的单位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8月底 | |||
3 | 对农业机械的监管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30% | 从事农机维修和使用操作的单位和个人等 | 不定向 | 种植业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 | 8月底 | |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 30%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等 | 不定向 | 种植业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 | 8月底 | |||
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 | 5% | 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等 | 不定向 | 市场监管科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9月底 | |
对生产经营活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5% |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 | 不定向 | 市场监管科 |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9月底 | |||
5 |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5% |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等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9月底 |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10%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等(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9月底 | |||
6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管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30% | 动物诊疗机构 | 不定向 | 畜牧水产科 |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 | 8月底 |
附件3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 | |||
被抽查市场主体 | |||
检查地点 | 检查时间 | ||
被抽查事项 | |||
抽查依据 | |||
抽查情况和建议 | |||
处理意见和建议 | |||
被抽检人签字(盖章) | |||
备注 |
附件4
市场主体信息表
所属抽查事项名称: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市场主体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
附件5
执法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备注 |
注意: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必须有执法证!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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