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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7/2025-00028
文  号:
卫农发【2025】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标  题:
关于开展中卫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卫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农发【2025】1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卫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党农办发202216求,现就我市2025年第十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认定对象

(一)对2023年市人民政府命名的中卫市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命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中卫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对第十三批中卫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外的

企业进行申报认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命名。

二、监测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注册地县(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监测认定材料。市有关单位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申报材料整理、复核,征求市发改、财政、商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测认定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命名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休闲农业企业、农业生产服务性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川区750万元以上、山区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川区500万元以上、山区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川区500万元以上、山区4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川区1亿元以上,山区5000万元以上。

(五)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000万元以上(对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规模不作要求)。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中卫市辖区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六)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不低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85%以上。

(七)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企业无欠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八)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川区200户以上,山区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九)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三品一标等相关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十)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级龙头企业。中卫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也可申报。各县(区)应优先推荐在推动乡村振兴、联农带农、参与产业帮扶、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成效显著、发挥领军作用的龙头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材料

县(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重点审核企业资产规模、发展运行、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示范带动、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对监测认定不合格的企业,要详细说明不合格的原因。监测和认定报告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内)。包括企业经济运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6.县级(含)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4年度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7.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23年1月-2024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8.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23—2024年度企业是否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9.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省、部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10.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23—2024年度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其中前8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填写《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不一致,需具体说明。企业如有以下情况: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区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

已更名的企业还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在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各页面上都应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随县级人民政府推荐意见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于124日前完成申报监测认定工作,并认真填报监测认定汇总表和新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4)。将上报材料一式一份(含电子版)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申报表和汇总表数据必须一致。各县(区)上报的文件内容完整、清楚。电子版报送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联系人:王舸何学堂

电 话:0955-7065912

传 真:0955-7065899

邮 箱:657673222@qq.com


附件:1.中卫市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表

      2.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3.中卫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汇总表

      4.中卫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2025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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