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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全面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2019-12-31 来源: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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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中卫市社保局全面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一是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简称补缴),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二是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补缴,由转出地向转入地提供四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对其余符合转移的部分应做到应转尽转。

三是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四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转出地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五是退役士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转出地负责提供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补缴认定等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同时做好退役士兵人员标识。

该政策的实施更好的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解决了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问题,促进了劳动力合理流动,市社保局将全面落实该项举措,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联系电话:0955-706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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