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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0/2019-00089
文  号:
卫人社发〔2018〕215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6月16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四届二次提案第109号的答复

对市政协四届二次提案第109号的答复

卫人社发〔2018〕215号

民建中卫市总支:

你委提出的《关于持城镇医保卡在市级各医院门诊就诊予以统筹报销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委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负担,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 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宁人社发〔2014〕39号),文件明确规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手术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应当持社会保障卡,自行选择1家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和1家一级协议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签约服务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对选择的协议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需变更的,可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或12月1日至31日,重新选择协议医疗机构登记签约,自当年6月30日零点或12月31日零点起原签约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自行终止。参保职工从当年7月1日或次年1月1日起,在新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结合中卫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中卫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卫人社发〔2015〕58号)文件,将沙坡头区人民医院和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2017年根据就医需求,又将中卫市中医医院、9家乡镇卫生院及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本保障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就医需求,解决了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2017年共有14.1万人次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统筹基金支付费用550.5万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达到70%。

今后,我局将切实加强职工门诊统筹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扩大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更好的为参保职工服务。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706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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