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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0/2019-00096
文  号:
卫人社发〔2018〕216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6月16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四届二次提案第132号的答复

对市政协四届二次提案第132号的答复

卫人社发〔2018〕216号

赵艳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卫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健康体检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明确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各种健康体检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

 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体检制度,核拨专项经费的建议,我们认为,为了进一步关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对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有效防范疾病风险,增强干部职工身体素质,各级政府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健康体检制度,为了使财务支付符合相关财务规定,建议由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中卫市健康体检办法》,体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体检落到实处。

 最后,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社保事业的发展。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706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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