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10/2019-00102
文  号:
卫人社发〔2018〕217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6月16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四届二次提案第141号的答复

对市政协四届二次提案第141号的答复

卫人社发〔2018〕217号

李书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卫市本级自2002年11月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制度建立之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和医药费。多年来个人账户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医疗保险基本保障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参保职工门诊医疗和药店购药的问题,尤其是老年人和患病职工的问题。但是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纵深推进,个人账户制度也逐步不适应参保人员个性化需求,随着收入和缴费基数的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越来越多。

一、关于出台政策支持医保卡余额放宽使用额度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用好管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精神,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515号)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4〕62号)文件,要求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个人自付费用、门诊非医保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包括非医保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将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纳入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上政策的调整切实提高了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上述两个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在定点医药机构个人使用,不允许提供给他人使用和随便扩大适用范围。

为解决区内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购药问题,从2017年起,参保职工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全区范围内就医使用个人账户都可实现直接结算。

二、关于加强对药店的监管的问题

由于放宽了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在社保卡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药品串换、购买保健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医疗保障功能,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医保制度的平稳运行,2018年5月,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47号),文件要求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5月中旬,市社保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市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逐一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进一步规范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

今后,我们将加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政策宣传,加强对两定机构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将按照服务协议及时严肃处理。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7063936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