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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0/2019-00183
文  号:
卫人社发〔2018〕387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12月27日
标  题: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

卫人社发〔2018〕387号

市政协:

为认真落实好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政协中卫市四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卫党办发〔2018〕2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41号)要求,市人社局集中领导,积极部署,强力落实,全面完成了各项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基本情况

今年市人社系统共承办5件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提案,这些提案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涉及社会保险的有4件,涉及人事人才的有1件。目前已全部办理完毕。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政协委员针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的中肯意见和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既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又反映了政协委员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期望。因此,市人社局充分认识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与群众联系,倾听群众呼声,不断改进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坚持从快从优办理的原则,确保让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满意。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局属各单位和各科室的具体职责,将提案及时分解到相应单位和科室,按照“五定方案”的要求,对提案办理的程序、办理质量以及办理期限等作了具体安排和要求。同时建立了工作台帐,定期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多次听取承办单位、科室汇报进展情况,切实提高了提案办理质量和办理实效。

(三)突出重点,认真办理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办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积极主动,通过电话联系、主动上门见面和现场调研等形式,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切实加强与委员的对话和沟通,取得委员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促进提案的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承办人员将调研情况综合整理拟出书面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把关后,由局长审核签发,保证了每件建议的答复质量。

(四)加强协调,主动沟通在办理主办提案时,各承办单位、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细致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提案涉及的具体情况,并积极主动与各协办单位协调沟通、征求意见、协商讨论,使提案答复工作更加全面、完善。对于协办的提案,相关承办单位(科室)主动与主办单位联系、协商,涉及到市人社系统业务范围的内容,由承办责任人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由主办单位进行答复;对属于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及时向承办单位提供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和范围,做到尽职尽责地完成提案办理的答复工作。

三、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一)109号提案:关于对持城镇医保卡在市级各医院门诊就诊予以统筹报销的建议。(负责办理单位或科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此提案由民建中卫总支委员会提出,已于6月14日办结。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负担,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 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宁人社发〔2014〕39号),文件明确规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手术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应当持社会保障卡,自行选择1家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和1家一级协议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签约服务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对选择的协议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需变更的,可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或12月1日至31日,重新选择协议医疗机构登记签约,自当年6月30日零点或12月31日零点起原签约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自行终止。参保职工从当年7月1日或次年1月1日起,在新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结合中卫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中卫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卫人社发〔2015〕58号)文件,将沙坡头区人民医院和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2017年根据就医需求,又将中卫市中医医院、9家乡镇卫生院及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本保障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就医需求,解决了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2017年共有14.1万人次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统筹基金支付费用550.5万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达到70%。

(二)第132号提案:关于建立中卫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健康体检制度的建议。(负责办理单位或科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此提案由赵艳忠委员提出,已于6月14日办结。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明确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各种健康体检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

为了进一步关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对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有效防范疾病风险,增强干部职工身体素质,各级政府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健康体检制度,为了使财务支付符合相关财务规定,建议由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中卫市健康体检办法》,体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体检落到实处。

(三)第134号提案:关于提升年轻干部综合素质的建议。(负责办理单位或科室: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此提案由民革中卫市委员会提出,已于6月11日办结。

今年以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已经分期分批组织了年轻干部综合素质培训,分别是年轻干部初任培训和任职定级培训、公职人员培训、青年干部培训、“三支一扶”培训(包括三支一扶岗前培训、三支一扶能力提升专项培训)。通过开展以上培训,有效提升了年轻干部的综合素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好上述培训,同时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丰富培训形式,增加培训时间。将培训内容向学会打招呼、使用敬语、注重礼仪及着装、遵守时间、团结合作、尊重同事、感恩单位等基本修养和传统美德倾斜,增加内容后,培训时间应适当延长。培训形式多样化,采用情景模拟、案例分析、问卷调查、以考促学等形式丰富培训内容。二是发挥好用人单位的管理教育职能,将年轻干部的素养培训日常化,对干部日常的工作状态进行评分考核,将年轻干部培养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相结合,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结合,同时支持年轻干部走出去学习交流,开拓视野、提高技能。三是丰富课程组织方式。加强现场教学、小组研讨、情景模拟等环节,将轮岗锻炼和工作调研等形式的培养过程整合到培训当中。四是开展好业务培训,根据年轻干部的能力要求和不同岗位工作特点,要求各用人单位对年轻干部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培训,指定“导师”有目的、有重点、全方位、多层次开展“菜单式”培训,切实提高年轻干部的实际能力和水平,为年轻干部发展提供平台。

141号提案:关于合理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的建议。(负责办理单位或科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此提案由李书东委员提出,已于6月14日办结。

中卫市本级自2002年11月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制度建立之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和医药费。多年来个人账户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医疗保险基本保障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参保职工门诊医疗和药店购药的问题,尤其是老年人和患病职工的问题。但是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纵深推进,个人账户制度也逐步不适应参保人员个性化需求,随着收入和缴费基数的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越来越多。

一是关于出台政策支持医保卡余额放宽使用额度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问题。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用好管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精神,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515号)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4〕62号)文件,要求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个人自付费用、门诊非医保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包括非医保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将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纳入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上政策的调整切实提高了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上述两个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在定点医药机构个人使用,不允许提供给他人使用和随便扩大适用范围。为解决区内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购药问题,从2017年起,参保职工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全区范围内就医使用个人账户都可实现直接结算。

二是关于加强对药店的监管的问题。由于放宽了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在社保卡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药品串换、购买保健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医疗保障功能,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医保制度的平稳运行,2018年5月,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47号),文件要求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5月中旬,市社保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市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逐一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进一步规范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

143号提案: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建议。(负责办理单位或科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此提案由民建中卫市委员会提出,先于6月26日在时限内进行了答复,后于8月28日办结。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及时调整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人均调增135元,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达到1817元。二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及时对全市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均每月分别达到185元、220元和165元。这是我市第9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全市将有8.09万人享受本次养老金调整,调整后的养老金已于9月15日前发放到位。

四、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今年,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市人社系统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由于上述政协提案凝聚了委员们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饱含了委员们关注民生、支持发展、促进和谐的共同心声,提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前瞻性,件件关乎民生,事事关系民利,有些提案办理的结果在短时间内无法达到委员们所能提到的要求,办理工作与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更加虚心地接受市政协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和批评,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大力度,改进方法,逐步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全力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着力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特别是要着力解决“百姓期盼、群众急需、社会难点”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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