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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40/2023-00087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标  题: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确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执法单位

执法证号

执法岗位

1

赵吉文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0565680011

综合执法

2

李宏然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0565616032

综合执法

3

黄学惠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0565680014

综合执法

4

段宏安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0565680012

综合执法

5

冯占翔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0565680013

综合执法

6

潘丽华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0565680016

综合执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其他等国防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救济渠道

1.监督电话:0955-7018252。

2.当事人对本办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办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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