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确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单位 | 执法证号 | 执法岗位 |
1 | 赵吉文 |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0565680011 | 综合执法 |
2 | 李宏然 |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0565616032 | 综合执法 |
3 | 黄学惠 |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0565680014 | 综合执法 |
4 | 段宏安 |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0565680012 | 综合执法 |
5 | 冯占翔 |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0565680013 | 综合执法 |
6 | 潘丽华 |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0565680016 | 综合执法 |
三、行政执法职权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其他等国防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救济渠道
1.监督电话:0955-7018252。
2.当事人对本办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办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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