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等方式,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施工过程是否符合图纸、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落实人防工程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质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等制度。
(二)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规定,保证人防工程防空效能。
(三)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中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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