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白色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18〕108号市局各分局,机关相关科室: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12月发布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已实施近十年,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白色污染,增强了人们的环保意识,但近年来随着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的发展,白色污染问题又日趋加重,为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白色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塑料购物袋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涉及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商场、超市、集贸(农贸)市场;存在问题较多的小超市、小商场、小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塑料购物袋批发业务的经营户。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继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限塑令”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重要作用,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倡导绿色、低碳、节约的消费理念。创新宣传方式,在市场醒目位置重点宣传提示国家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有关内容,积极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源头治理,严管塑料袋生产企业。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塑料购物袋及同类产品的企业和场所进行认真排查。依照法律法规和《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定,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mm),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
(三)突出重点场所,规范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以商场、超市、集贸(农贸)市场及小超市、小商场、小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开展全面检查。要求其严格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认真落实购销台账制度,从正规渠道购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塑料购物袋。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使用不合格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实行预先警示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措施,杜绝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工作指导,提高市场开办者的市场管理责任。深入市场开展工作指导,增强市场开办经营者对“限塑”工作重要意义和加强“限塑”整治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要求市场开办经营者认真履行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教育,自觉参与“限塑”工作。督促市场开办经营者健全并落实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细化违约责任,严禁市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
(五)加大查处力度,增强集中整治效果。对生产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不合格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特别是集贸市场开办者给予严厉查处,禁止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在专项行动期间查处一批违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不断强化经营者执行“限塑令”的自觉性。
三、工作要求
各分局要把整治工作与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限塑”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并于6月15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案件行处罚决定书、统计报表(见附件)报市场科。
附件: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色污染”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色污染”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出动执法车辆 | 台次 | ||
检查生产企业 | 家 | ||
检查经营者 | 户 | ||
检查市场 | 家 | ||
查获不合格塑料袋 | 个 | ||
无照经营 | 户 | ||
立案查处案件 | 起 | ||
罚款 | 元 | ||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 起 |
负责人: 填报人: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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