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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18-25076
文  号:
卫市场监发〔2018〕10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6日
标  题: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市场整治的通知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市场整治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18〕106号

各县局,市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规范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秩序,排查化妆品市场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根据市局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违规标识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对所有美容美发机构进行检查。以群众反映强烈、有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对象,以染发、烫发、育发、祛斑、美乳、健美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为重点检查品种。 

  三、整治内容 

  (一)检查索证索票情况。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一是检查经营或使用的化妆品的合法性,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通过省级备案;二是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索证是否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按产品批次索取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三是检查是否实行台账管理,台账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标签标识情况。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是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二是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 

  (三)整治涉嫌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证明和宣称有祛斑、烫染发、美乳等特殊功效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以及进口产品未取得批件的化妆品。重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宣称染发、烫发、美白、祛斑、祛痘/抗粉刺和育发等6类化妆品开展监督检查,对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药用疗效的化妆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并根据需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四、时间安排 

  5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局、市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将此次整治行动作为加强和深化化妆品监管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加大对美容美发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化妆品宣传医用医疗行为,对提供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追踪溯源,坚决予以严惩。发现非法从事医学美容服务的要及时移交卫生行政部门(隆鼻、隆胸、割双眼皮、抽脂、丰唇、面部拉皮等)。 

  (三)坚持标本兼治在开展集中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引导企业积极自查整改,下大力气指导和帮促企业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同时,监督美容美发行业规范染发、烫发操作,事前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在正式染发、烫发前,必须先做皮肤敏感实验。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美容美发机构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美容美发机构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不断强化质量管理,逐步规范操作行为。 

  各县局、市局各分局于8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局药品与医疗器械科。 

  联系人:肖静波;联系电话:0955-7065359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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