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18〕181号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宁夏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保化>函〔2018〕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单位
由于各种化妆品品牌专卖店、各大商场进货渠道把关相对较严,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相对较好,因此本次整治在尽量保证监管覆盖面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对美容院、理发店、美发产品批零商店(沙坡头区重点区域兴隆北街、雍楼步行街、南方小百货等)、化妆品平价超市(沙坡头区重点单位海鑫商场、人民商场、惠之家超市等)、各乡镇所在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各县局根据本辖区实际突出对重点的单位检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合法合规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化妆品,整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化妆品经营(含网络销售)市场秩序。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合规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规定。运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http://125.35.6.80:8080/ftba/fw.jsp),仔细核查上市销售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凡是销售未获得备案凭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采取下架停止销售的措施。
(二)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开展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监督检查,查处销售无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运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http://qy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核查批准文号(备案号)信息是否一致和有效。凡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没有查询到批准文号信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一律按销售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进行查处。
(三)严查“三无”违法化妆品。一查国产“三无”化妆品产品,查处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和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三无”国产化妆品;二查进口“三无”化妆品产品,查处无中文标签、无进口批准文号和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等“三无”进口化妆品。运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http://125.35.6.84:81/xk/),核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是否一致。凡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信息的,一律按销售无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查处。
(四)规范化妆品经营管理行为。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经营的化妆品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和许可(备案)信息一致,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适应症;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2018年8月中旬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为准备阶段、集中整治检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各县局、市局各分局在2017年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建档摸底的基础上,完善化妆品经营单位(含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信息档案,确定辖区内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及时间进度表,统筹安排实施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9月1日-10月20日)。各县局、市局各分局至少抽查辖区内10%以上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同时对每一个经营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检查销售的化妆品品种,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导有关化妆品经营(含网络销售)者及时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0月21日-11月15日)。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总结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持续保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各县局、市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局、市局各分局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附件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化妆品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没收和销毁等有效行政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各监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加强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推动化妆品经营行业诚信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督导经营单位有效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进一步提升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
(四)按时报送检查信息。各县局、市局各分局要及时收集、统计、汇总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数据资料。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认真梳理工作,11月2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至市局药品与医疗器械科。
联 系 人:肖静波
联系电话:0955-7065372,电子邮箱:573313541@qq.com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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