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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1-00242
文  号:
卫市场监发〔2021〕5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21〕57号

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市监法发〔2021〕42号)精神,结合实际,修订了《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文书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各单位要立即安排办案人员认真学习《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 年修订版)》,充分领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本规范“第七章 行政处罚文书的技术要求”制作各类文书。凡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制作。

二、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法制科统一编号外,其他文书由办案单位编号。编号方式借鉴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格式为:卫市监当罚【 】A-B号。A代表:Z、T、Q、W、B、D、Y、R、H、X,分别是综合执法局、特种设备科、药品与医疗器械科、文昌分局、滨河分局、东园分局、迎水桥分局、柔远分局、宣和分局、兴仁分局的代号;B代表序号(从1开始编号),六角括号内填年份(年份填四位数)。

三、文书使用不影响即将使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原中卫市司法局三项制度公示平台和“中卫行政执法”平台)录入公示相关信息。


附件: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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