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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1-00345
文  号:
卫市场监发〔2021〕8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21〕86号

两县局、市局各分局,相关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和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71号)要求,市局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全面自查、集中整治辖区内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传的化妆品。

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

两县局、市局各分局要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分解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梳理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清单,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到位。

两县局、市局各分局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组织本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一是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基本信息,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市监发〔2021〕97号)要求,积极协调网信办、商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内部网络监管科室,了解掌握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为专项行动夯实基础。二是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培训,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三是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自查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四是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开展集中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平台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求见附件1)。五是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两县局、市局各分局要统筹协调、整体部署,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一是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组织对本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二是要强化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查处。三是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国家、自治区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重点产品开展网络抽样检验。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10月)

两县局、市局各分局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填写相关情况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两县局、市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依职责全面加强对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监督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监督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两县局、市局各分局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专项行动发现的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督查考核。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市局将适时对两县局、市局各分局工作开展进行督查,并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列入2022年度化妆品监管工作考核内容。

两县局、市局各分局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及时对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中卫市市场监管局药品与医疗器械械科。请各单位于2021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次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见附件2);2022年3月15日前报送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摸排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2022年10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zwscjgjyxk@163.com。

联系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与医疗器械科科长  肖清福   

联系电话:0955-7065372

电子邮箱:zwscjgjyxk@163.com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2.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3.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摸排情况统计表

      4.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统计表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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