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22〕18号两县局,各分局、相关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施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化妆品经营单位全面推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契机,对辖区所有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行实施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指导化妆品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化妆品索证索票档案,所经营的化妆品实行台账管理,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任务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督促指导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制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件,主要包括查验内容、查验程序、查验责任、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购货票据管理等内容。
(二)查验产品资质证件材料。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对产品以下资质证件性材料进行检查:
1.化妆品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2.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3.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4.国产化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报告);
6.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以上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三)索取供货发票。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供应商内容齐全的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发票或相关凭证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四)实行进货登记。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化妆品购货台账,对所购进化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上述内容建立相关制度、台账等,并保证各连锁经营企业(加盟店)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或其他方式查询索证索票情况。
化妆品经营单位要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品类建立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进货票据信息档案,实行电子化或纸质管理,相关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4月30日)。两县局、各分局要广泛组织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结合化妆品法规送企业“百场”宣讲活动,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力度,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要求讲解到位。逐户发放《化妆品经营单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责任和义务告知书》(附件2)《化妆品经营十不准》(附件3)宣传资料,使化妆品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二)实施推进阶段(5月1日-7月10日)。两县局、各分局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化妆品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资质证件材料,索取供货发票,建立进货台账,切实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责任和义务。
(三)专项检查阶段(7月11日-9月20日)。两县局、各分局对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四)工作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两县局、各分局要对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好的做法,形成可借鉴推广的经验,同时按要求报送工作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工作已被列入2022年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及平安宁夏药品安全考核内容,自治区药监局将结合年度药品安全“双随机”飞行检查工作,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两县局、各分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结合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两县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切实履行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持续加大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经营单位责任意识,督促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三)强化智慧监管平台应用。自2022年1月起,自治区药监局将每月对各地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应用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考核工作日常推进指标,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总成绩。请两县局、各分局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建立健全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及时录入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办信息,完善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管信息。
(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两县局、各分局要把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召回、暂停生产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对不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要开展追踪溯源,倒查上游环节,积极拓宽案件来源线索,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及时上报工作资料。请两县局、各分局分别于6月20日前、9月20日前底分别报送《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情况统计表》(附件1)《推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并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工作经验和做法,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局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计入2022年度化妆品监管考核打分中。
联系人:王强华 电话:0955-7065372
邮箱:522967693@qq.com
附件:1.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情况统计表
4.化妆品经营十不准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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