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散煤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局,市局相关科(室),产品质量与计量检验检测中心:
为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全面提升沙坡头区散煤管控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2023年中卫市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开展全市散煤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2年11月1日—长期。
二、整治工作组
组 长:张 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韩春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高级主办
马文华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守玉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代福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局长
郑云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局长
成 员:各县(区)局,市局行政审批与信用监管科、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管科、标准与计量认证监管科、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质量检测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管科。
三、整治任务
(一)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对沙坡头区内散煤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见附件1);严禁向没有规范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经营执照,核实场所、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登记事项,是否亮照经营。对停止散煤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要及时督促其注销营业执照,对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要及时督促其变更营业执照;对不亮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取缔。(牵头单位:行政审批与信用监管科、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管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二)加大煤炭质量监管。一是各责任单位要督促煤炭经营户建立进销货台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供货方生产经营资质、购进票据、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督促煤炭经营户建立煤炭经营档案,档案包括索证索票、质检报告、检查记录。二是开展煤炭质量抽检行动,加大散煤抽检力度,做到每批次全覆盖抽检,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散煤进入流通环节,对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行为的经营户依法进行查处。三是签订《禁止销售劣质散煤告知书》(见附件2)和《禁止销售劣质散煤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单位和经营单位各留存一份。(牵头单位: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管科、标准与计量认证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三)加强煤炭销售市场价格监管。开展煤炭经营单位价格巡查检查,要求煤炭经营单位夯实主体责任,明码标价,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随意提价、跟风涨价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对扰乱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推动煤炭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以及散播虚假信息、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囤积涨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牵头单位: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四)深化散煤扬尘污染管控。督促采取苫盖、洒水或密闭化管理等有效抑尘措施,有效管控散煤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管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五)加强计量器具监管检查。重点检查散煤经营单位所用的磅秤等计量器具是否存在缺斤少两、是否经过检定且检定合格、是否存在使用超期未检计量器具等情况。(牵头单位:标准与计量认证监管科、质量检测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局要增加巡查频次,每月对辖区散煤经营户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建立散煤监管档案,加快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同时配合第三方检验机构做好煤质抽检,煤质抽检报告上要留有抽样人员姓名痕迹。
(二)强化督查问责,纳入效能考核。各县(区)局要对辖区专管员煤炭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市局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管科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局煤炭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被各县(区)政府通报的成员单位,市局将在年终考核时进行扣分。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区)局要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取缔,对未亮照经营、不建立进销货台账、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散煤经营户加大查处力度,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应。同时,要加强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协调联动,及时沟通配合,强化综合执法效能,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局要以此次治理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全市散煤管控水平,坚决遏制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散煤经营主体台账,每周五16点前将专项行动工作照片、工作小结、案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管科。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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