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 托 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等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范围和权限:
在沙坡头区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由各监管室、监管所依法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与之相关的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受委托人及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委托人汇报:
(一)需要委托人案审会集体讨论的,即自然人(个体经营户)拟处以罚没款合计5000元以上(含)行政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罚没款合计3万元以上(含)行政处罚的;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
(二)拟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行政处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委托期限: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由委托人决定办案机构;
3.对受委托人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4.对受委托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委托;
5.向受委托人提供行使委托职权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及其他支持。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人委托的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5.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卫市司法局备案各一份。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4年2月1日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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