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提示函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做好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作出以下提示。
一、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将本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切实履行好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二、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审查结论,规范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实施,切实预防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
三、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提醒本级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于涉及违反公平竞争的投诉举报,要认真核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要及时督查整改,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中卫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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