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经查,启元茂(宁夏)劳务有限公司等71家市场主体(名单附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启元茂(宁夏)劳务有限公司等71家公司、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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