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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

2022-09-07 来源: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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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卫市沙海驼宝展示中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2年5月8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检查发现当事人打着低价旅游的幌子,诱骗老年游客进行会销,通过现场演示和介绍,宣称陶瓷餐具有养生功能,能够预防治疗心脑血管、高血压、癌症等多种疾病,严重误导消费者。销售的陶瓷炒锅宣称“71周年华诞是指定单位专门为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及驻外使馆生产的专用瓷”“同时也是中央机关、国务院以及最高领导机构的生活用瓷”等字样,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拟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案例2、中卫市五谷丰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磨胡麻油案

2021年9月30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中卫市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胡麻油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该批次小磨胡麻油中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经查,被抽检产品是从当事人处采购,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340元,违法所得40元。2022年2月7日,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50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擅自动用被查封特种设备案

2021年12月16日,根据自治区安委会督导反馈的问题,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液化石油气过程中,气瓶质量追溯系统未接入充装设备投入使用。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对气瓶质量追溯系统未接入充装设备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压力管道进行了查封。12月20日,在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已查封的压力管道封条被撕,当事人向8家客户销售充装液化石油气,共计1878.5公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对气瓶质量追溯系统未接入充装设备行为和擅自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合计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中卫市兴展机电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2019年以来,当事人先后三次购进了94种型号的轴承,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经中卫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系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34262.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轴承1380套,罚款117131.4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中宁县京昊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8月1日,当事人从吴忠市腾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0#车用柴油4.25吨(5100升),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硫含量不合格。涉案货值30039元,销售610升,获利28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4490升、罚没600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中宁县高老莊商贸有限公司杞乡经典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7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吴忠市利通区郭桥桥头艾特尼蛋糕房生产的红丝绒味帕提欧小蛋糕5盒、宁夏吴忠马哈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哈哥芝麻发糕1袋、老面包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金额3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7、宁夏中宁县沃土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3月21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宁夏中宁县沃土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沃威克”牌包膜长效控释肥进行了抽样,经检验氮、磷、钾总养分含量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213袋、罚没36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海原县老城区正雅阁美妆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12月28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网信部门提供线索,查证“李国鹏情感主播”于2021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期间,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将普通食品宣称为保健食品“钙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26日,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海原县红羊乡杨明安堡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3月22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红羊乡杨明安堡村卫生室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自粘无菌敷贴等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4月2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联合县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家中加工生产标识为“328”的产品,宣称该产品对男性疾病具有治疗效果,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销售金额达1767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局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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