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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6-0004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法制科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5月09日
标  题: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主体名称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执法区域

中卫市行政区域内

(三)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西49号

联系电话:0955-7012497

(四)主要职责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负责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负责质量强市建设,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和服务工作;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相关工作;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均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执法时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信息(动态更新)如下:

姓名

执法证件编号

执法类别

执法区域

韩春梅

3056563008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李发祥

30565630004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吴 尚

30565630006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何丽艳

30565630007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徐 霞

30565630008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李存军

30565630010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王秀丽

30565630012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刘利玲

30565630013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刘 斌

30565630014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陈玲

30565630022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郑云华

30565630026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孙建平

30565630027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杨海荣

30565630030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代福俊

30565630034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伟

30565630039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马成宏

30565630047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王红霞

30565630048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李 颖

30565630049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肖清福

30565630054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李学凤

30565630055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王玲

30565630056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魏耀

30565630057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一民

30565630063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王薇

30565630064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马成文

30565630065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郑婧

30565630067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宇

30565630069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娜

30565630070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周昕

3056563007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李钰华

30565630072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周智海

30565630073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孙金贵

30565630090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李菲

3056563009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富琴

30565630095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瑞

30565630096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唐健

30565630098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马洋

30565630100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田乐

3056563010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李彩玲

30565630102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焦美俊

30565630103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昕霖

30565630105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奇才

30565630106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柳娟丽

30565630109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马欣

3056563011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雪

30565630114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郭震

30565630117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柳翔

30565630118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高春玲

30565630120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承瑞

30565630122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梁娜

30565630126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牛娜

30565630128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王晓明

30565630129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王秀艳

3056563013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马玲

30565630133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苏 洁

30565630135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虎荣浩

30565630136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王双菊

30565630137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潘文武

30565630139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贺伟

3056563014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妥大君

30565630150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张锐

3056563015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景莉

30565630153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周宏财

30565630164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姚慧

30565630166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李学丞

30565630168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杨莉

30565630171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汪吉仁

30565630170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郭文涛

30565630169

市场监督管理

中卫市

三、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具体包括:

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等;

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无证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违法、特种设备违法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财物;冻结违法资金等;

行政检查: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价格行为、广告行为等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

受理立案:通过投诉举报、日常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开展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可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案件审核: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送审核机构进行案件审核;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集体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根据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移送)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执行: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案件执行完毕或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整理归档案卷。

(二)行政检查程序

制定计划:根据监管职责和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时间;

事前准备:确定执法人员,准备执法证件、检查文书、执法记录仪、检测设备等;

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抽样检测、调取资料;

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当场或事后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轻微问题的,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记录归档:全程音像记录检查过程,整理检查资料归档。

(三)行政强制程序

审批: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前,依法报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当场实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告知: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实施: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实施,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交付当事人;

后续处理: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解除、没收、移送等);

归档:全程音像记录,整理资料归档。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平台等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送达:依法送达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归档:整理许可资料归档。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陈述申辩与听证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四)投诉举报与监督

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认为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可通过本局投诉举报电话(0955-7013605)、电子邮箱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举报,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七、公示说明

本公示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本局职责调整动态更新;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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