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市场监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实施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 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管。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管县地方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监管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许可和 备案。
(十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落实上市后风险管理,监督、指导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负责 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按照职责权限, 依法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县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职能转变。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运用,推行名称登记和简易注销改革。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执行并监督落实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守安全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检查、检验、监测、处罚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贯彻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强化依法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构建“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推进审批备案事项清单化、电子化,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备案的相关程序、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二)与市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三)与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五)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统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
(二)人事科。负责系统干部的考核、奖惩、人事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抓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案件办理的检举、控告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三)法制科。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承担规范行政事权划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执法法制审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四)行政审批与信用监管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措施、制度并指导实施。承担并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建设和维护小微企业名录。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指导和承担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承担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五)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推进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组织推动县(区)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问题,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食品安全监管科。分析掌握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特殊食品生产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餐饮服务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县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拟订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区)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物滥用监测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检查制度。指导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执业行为。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指导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市本级抽检计划。负责药械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处理。
(八)市场与网络交易监管科。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市场专项治理、市场秩序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市场开办方、经营户诚信经营和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九)知识产权科。拟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商标受理、专利代办等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指导知识产权评议与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普及工作。统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工作。依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监管。组织指导广告产业发 展,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质量标准与计量认证监管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管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监管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规范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及整治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二)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实施和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十三)执法监督科。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跨县(区)和重大复杂案件,按程序统一调度指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参与市场监管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3 名,事业编制12 名(其中市消费者协会2 名、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8 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3 名(其中1 名副局长兼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科级领导职数15正13副。
第十条 市消费者协会、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挂靠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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