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122号提案的答复
卫市场监函〔2018〕217号(张桂珍 金振军 刘文霞 刘娟 曹宇 张素珍 马生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学校周边小摊点食品安全卫生监管的
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根据提案要求,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学校周边小摊点食品安全卫生监管,现答复如下:
一、狠抓春季学校开学季这一关键节点。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食安委、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按照“部门协同,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立足治本,长效管理”的原则,制定印发了《中卫市春季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中卫市春季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食品经营管理的实施方案》等方案和通知,明确了五个百分百任务目标:实现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持证率达100%,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达到100%,食品小摊贩和“小饭桌”备案率达100%,食品进货销售台账建立率达100%,“三无”、 过期和假冒伪劣食品清除率达到100%。创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在推行五常法、6T法的基础上,借鉴“4D”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内部管理水平,做到精细化管理。
二、强化主管和监管部门联动这一关键制度。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卫生、城管、教育、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网点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整治,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各部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和非法添加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和在非划定区域从事食品经营的网点。按照属地管理、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防控责任体系,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工作。
三、划清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这一关键区域。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为重点,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十项规定》,着力规范从业人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行为。依托“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划分监管网格,理清学校及周边监管区域、监管人员和监管职责。全面禁止食品流动摊贩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之内经营销售食品。对校园周边未经备案的食品流动摊贩,依法清理取缔。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城管部门对校园周边食品摊贩划定区域,指定摆放摊位并签订协议,统一购买配发校园周边食品流动车(亭)。从业人员统一按要求佩戴健康证,穿戴白大褂,佩戴帽子、口罩、手套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持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进一步确定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品种。校园周边食品摊点只能经营早点、小吃、小食品等。禁止经营自制乳制品、生食肉品、凉拌菜等列入高风险品种目录的食品。食品摊贩必须在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经营食品。
四、落实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这一主要责任。教育部门将食品安全常识列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无证照摊点购买食品,充分发挥“小手拉大手、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的带动作用,切实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食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校园食品安全氛围。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各类食品经营网点和食品摊贩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台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原料来源、加工制作过程、从业人员资质和环境卫生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它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督促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建言献策,促进中卫又好又快发展!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联系人:李昉娇 联系电话:0955-703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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