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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2-00332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9月14日
标  题:
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俞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文明交通治理力度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共提出具体建议4条,由我单位负责办理的1条,目前已办结1条。具体情况如下:

办理情况: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老年代步车”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标函〔2015〕873号),目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老年代步车的产品属性,老年代步车相关行业暂未开展相关国家标准制订工作,此类产品暂未纳入“CCC”认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要求,企业生产的“老年代步车”产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并引导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主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公开声明。

为进一步整顿全市电动车市场乱象,预防并消除流通领域、维修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我局制定了《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64人次,对辖区内67家三轮四轮电动车销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车辆购进渠道,是否有虚假标识及销售假冒产品行为。重点检查三轮四轮电动车是否有车辆一致性证书、是否有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同时加强了现场摸排,要求经销商、维修商不得拼装、改装电动助力车(老年代步车),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加装车棚等。责令下架无厂名厂址骑行头盔6个、无产品执行标准的“雷丁”牌电动四轮车2台,要求经营者及时联系厂家退回。开展了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质量监督抽检,抽检产品4批次,抽检合格率100%。联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54家电动车经销单位进行了行政约谈,进一步增强了电动车销售单位主体责任意识。

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每一户经销商产品质量与产品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对电动车经营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求电动车经销商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无厂名厂址、无产品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型,不得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鼓励消费者、经销商和维修商相互监督,发现私装行为及时进行举报,共同监督整顿电动车市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对电动助力车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探索电动助力车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动,重点加强对我市老年代步车销售行业乱象常态化管理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建言献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存军 0955-7019026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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