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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3-00371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0月16日
标  题:
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51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51号提案的答复

冯丽静、王淼、民建中卫市总支委员会、曹慧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0-3岁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共提出具体建议5条,由我单位负责办理的2条,目前已办结2条,不具备办理条件的0条,需跨年办理的0条。具体情况如下:

第3条建议办理情况:我局主要负责依法依规开展价格收费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尚未制定相关托育机构收费政策。

我局已对全市22家注册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托育机构在收费过程中是否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及在公示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是否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托育服务机构均能够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发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不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违规收费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与发改、卫健、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继续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收费行为。

第5条建议办理情况:一是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按照清单明确的“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特定教育机构”的要求(包括“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民办和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幼儿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办学许可”),早教机构不在清单之列,为一般事项,按照要求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二是严格执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要求,对登记早教机构类市场主体的,在经营范围一律规范表述为“托育服务”。同时按照《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办理了“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推送至市卫健委,由市卫健委督促市场主体办理备案,加强监管。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建言献策。

(联系人及电话:李森 7019026  刘利玲 7034859)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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