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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0-00030
文  号:
卫市场监发〔2020〕13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标  题:
中卫市关于做好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通知

中卫市关于做好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20〕136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要求和自治区副主席王和山同志在《2020年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过期失效药品危害性的认识

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短信、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药品安全知识和过期失效药品危害的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于过期失效药品危害认识的程度和环保意识,积极引导公众正确处理家庭过期药品。

二、指定部分药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开展回收工作

本着“便民服务、区域均布”的原则,市市场监管局指定一批居民小区较集中的零售药店做为定点回收单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定点医疗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定点回收单位名录,进一步提升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的便利性,节约回收时间成本和精力。

三、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过期药品风险

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定点回收药店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对过期失效药品进行统一规范处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定点回收社区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工作落实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实行“三有”、“四统一”管理,“三有”即有专人负责、有安全措施、有管理制度。“四统一”即统一标识,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将设置统一“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标示牌和回收箱;统一填写,各回收点对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登记,填写《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表》;统一保管,各回收点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应设置专柜,对回收过期药品进行存放,加强管理,防止流失;统一销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过期失效药品销毁处理流程。

对于拒不落实相关责任,或不按规定进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不妥善管理回收药品,出现再次销售或存在流入社会的安全隐患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由市医保局对相关单位按照政策给予处罚。对责任落实较好的定点回收药店,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阳光药店”建设给予奖励性加分。

四、统筹协调,规范回收药品的处理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回收的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由市市场监管局交于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定点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置。各监管部门将不定期核查回收点的登记账册,确保品种、数量等与实际回收情况相符。有效避免过期失效药品随意丢弃污染环境或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加强对定点回收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单位在规范经营使用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开展回收工作,不断提升回收工作的服务质量,进一步拓宽宣传载体,扩大宣传范围,让更多市民了解,并积极参与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防止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流失,助力“健康中卫”建设。两县根据此通知自行制定相关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刘  雯 联系电话:7065372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张海波 联系电话:7065376

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张怀英 联系电话:8598906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孙万学 联系电话:7630020


附件:中卫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名单(第一批)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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