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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0-00094
文  号:
卫市场监发〔2020〕20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20〕201号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相关科室: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公安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供销社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市监发〔2020〕120号)精神,结合全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打击农村地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效应。进一步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

(二)重点主体: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三)重点品类: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伪劣食品、过期食品。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专项整治。对食品批发配送企业、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检查,严厉查处:使用虚假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行为;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傍名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等“三无”标识行为;食品不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等行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科 配合单位: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各分局)

(二)深挖线索案源。加强对重点市场、重点经营户的监管,要加大对可能存在非法添加以及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开展针对性抽检;对网络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进行排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针对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挖掘违法线索。(牵头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科 配合单位: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各分局)

(三)从严查处案件。对涉案食品要追根溯源,实现对生产、销售环节全链条打击。各单位在检查中,凡发现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深入彻查,从严从快从重惩处,符合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处罚到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对查办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形成强大震慑力。(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四)强化执法协作。各单位在市场整治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执法协作,发现案源一定要全过程追溯,彻查食品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违法线索涉及本辖区以外的要及时向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线索进行移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打击;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开展执法查处的,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要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四、实施步骤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同时要将坚持打击与规范、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执法监督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分三个阶段开展整治行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25日前)。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做好整治工作规划,落实专人负责,全面部署开展整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26日—2021年8月31日)。各单位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开展集中治理行动,严打重惩,形成震慑。

(三)巩固总结阶段(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0日)。各监管责任单位要针对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执法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同时提炼整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长效机制,保证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组织安排、沟通协调,确定一名联络员(附件2)于2020年12月22日前报送市局综合执法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开展现场检查,建立重点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台账,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局综合执法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将适时组织进行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对于工作不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大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整治期间出现的一些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面大、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防止问题发酵蔓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营造强大声势,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局、市局各分局要加强信息报送,每月12日前汇总本辖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附件1)报送市局综合执法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阶段性总结、整体总结于2021年4月5日、9月5日前报送。

市局联系人:万慧英  

电话:7011204

电子邮箱:zw7012497@163.com


附件:

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

2.联络员信息表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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